北京:犯罪記錄查詢實施細則出臺
本報訊(記者 孫瑩)《北京市公安局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實施細則》已正式施行,對于犯罪記錄的內(nèi)容、申請與受理程序、異議與投訴方式等都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實施細則明確了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準。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實施細則規(guī)定了可以申請查詢犯罪記錄的主體。個人可以查詢本人犯罪記錄,也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查詢。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擬招錄人員的犯罪記錄,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從業(yè)禁止性規(guī)定。此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授予職業(yè)資格,公證機構辦理犯罪記錄公證時,也可以依法查詢相關人員的犯罪記錄。
本市戶籍居民申請查詢的,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請查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港澳臺居民申請查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在中國境內(nèi)累計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國人申請查詢的,向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單位申請查詢的,向單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單位申請查詢的對象是外國人的,向單位住所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犯罪記錄查詢申請后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zhí),并在3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需要開展調(diào)查核實的,調(diào)查核實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對于個人查詢,公安機關未發(fā)現(xiàn)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發(fā)現(xiàn)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
當事人如果對查詢結果不服,可向原受理單位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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