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聯(lián)合印發(fā)《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近日,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聯(lián)合印發(fā)《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該辦法的出臺,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17〕81號)的要求,以規(guī)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程序,保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質量為導向,更好適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辦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支撐作用。
此前,國家文物局依據(j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的相關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為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活動,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海關總署在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保持銜接的基礎上,針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的特殊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該辦法。
該辦法共分六章五十六條,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相關定義和基本原則、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范圍內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機構條件和人員標準、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委托受理組織和實施程序、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以及相關執(zhí)行等六方面問題,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并附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格式文本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委托書參考文本,構建了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基礎管理制度。
據(jù)統(tǒng)計,全國41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自2016年以來,共對全國1300余起刑事案件的涉案文物進行了鑒定,其中鑒定評估可移動文物7萬余件套,不可移動文物近600處,為維護文物安全、打擊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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